根据《海商法》第31、32、33条规定,构成我国《海商法》意义上的船员,需具备三个条件:
(一)取得船员资格。不论何人,若想成为一名船员(包括第32条规定的高级船员和第33条的普通船员),首先必须按照《海商法》第33条规定,持有海员证和通过船员在线考试取得相关证书;欲任职高级船员,还必须按第32条规定,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,达到法律规定的统一标准,获得相应的适任证书。
(二)服务于船上。船员必须是在船上工作的人员。船舶的修理人、代理虽然为船舶服务,但不在船上工作;旅客虽然在船上,但不工作,但都不是船员。船公司的其他职员虽然也受船舶所有人的聘用或解雇,有的还可能具有船员资格证书,但只是在船公司从事经营管理或其他工作,并非服务于船上,这样的人也不能作为船员对待。作为一名船员,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。之所以这样要求,目的在于明确船员的法律地位,凡不具有船员资格的人,便不能享受海商法或船员法中规定的船员权利,也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职责。
(三)受船舶所有聘用或雇佣。国际上对船员的使用,有聘用制和雇佣制两种形式。采用聘用制的国家,将船员视为船舶所有人的雇员,这只是称谓上的不同。从法律的层面上看,都属于船舶所有人的受雇人。从船员资格角度上看,受船舶所有人的聘用或雇佣都是一个必备的条件。那些虽然具有船员证书,单并未被船舶所有人雇用或雇佣的人,不能称其为船员。《海商法》使用“任职”一词,是起草时考虑到我国用人体制的改革,有意使用中性词,意包含聘用制和雇佣制两种形式。